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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以人为本的立法思想

发布时间:2015年6月1日 长沙股权纠纷律师  
新的《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在工商企业年检(以下简称年检)时间和延期年检两个方面有较大的改变。一是新的《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对年检时间作了重大调整。

  将年检时间由原来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调整为3月1日至6月30日,从而避开了元旦和春节两个节日,为企业编制财务报表、准备年度检验报告书提供了充裕的时间。

  二是新的《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对有特殊情况而不能及时参加年检的企业,允许其在6月30日前向工商部门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工商部门批准后,可以延期30日参加年检。充分体现了工商部门以人为本的立法思想。

  据了解,工商企业年检,是法律规定企业应当履行的一项义务,是工商部门加强企业监管的一项法定制度。在2005年度年检工作开始之际,上海市工商局提醒企业应增强主动申报、接受检查的意识,按时参加年检。凡逾期年检(工商部门同意延期年检的除外)或者不参加年检的企业,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公司制企业逾期年检的,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逾期年检的,将被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逾期年检的,将被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不参加年检的各类企业,工商部门将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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