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2.股东为法人的,应是可以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法人;
3.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成为所任职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4.财务公司的股东资格应当符合的其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