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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改要求更新审判理念

发布时间:2014年6月4日 长沙股权纠纷律师  
       公司法作为规范重要的市场主体———公司的重要法律,对于规范公司 的组织行为,保护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现代公司制度自创立以来,“改革”和 “创新”始终与其相伴。《公司法》改革的轨迹,反映了公司制度内在规律为了适应新的商事环境的需要而不断完善的全过程。这种变革,不仅是社会经济发展及立 法理念升华的标志,也是法院审判实践经长期积淀和凝固的价值体现。
   尊重公司的独立人格权
   回顾公司发展的历程,我们清晰地看到,除了市场竞争环境和公司自身所具有的扩张能力外,法院的审判工作亦在“公”和“公司法”的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非常 重要的作用。这种“作”不仅体现在司法对公司“人格”的保护上,而且,还具体地反映在法院通过司法审判的方式而介入公司的运行,以促使公司断强化其内部治 理、规范决策机制、降低管理成本、保护公司股东的权益,并积极地净化公司对外交易的环境和秩序。从而,为维护商事主体的稳定,弘扬诚信交易原则,打击并遏 制公司行为中的欺诈及其他不公行为而发挥积极而有效的作用。
   新《公司法》的实施必将更加充分、有效地保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等公司相关主体的利益,促进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和机制的完善,为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创造良 好的法律环境。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在新《公司法》的制度框架下,法院审理公司诉讼案件的司法理念也应当随之更新;法院适用新规则处理相关案件的经验还 不够丰富,也有待于今后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地积累和总结。
       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是确保“公”以实现的必要手段。在《公司法》不断改革的历程中,法院审理公司案件的司法理念也在不断地更新。在贯彻“平等”、“公 平”、“等价有偿”等民法基本价值和原则的基础上,《公司法》作为特别的商事组织法,它更加彰显了公司对“效益”、“运行程序”和“利益平衡”等价值目标 的追求。为了实现上述价值目标,与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相比,我们更应充分认识并尊重《公司法》及其法律关系的特殊性。
   首先,必须强调对“公司”作为法律上“人”的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公司之独立的人格权,非依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不得任意被剥夺。这是在市场竞争环境 下,确保社会交易秩序和商事主体的稳定,保护并实现股东权益的前提条件。
   其次,审判活动应保持对公司内部事务的适度而谨慎的介入。法官应充分重视对“商事惯例”、“商业经验”和“商业判断规则”的掌握和运用,维护公司的正 当经营活动及交易秩序。“公司”是一个多元利益参与者的集合体,各种利益关系的并存和冲突大大增加了公司制度运行的复杂性。面对这一境况,任何不适当的、 低效率的司法干预活动,都将加重公司运营的成本,恶化公司生存和发展的环境,甚至毁掉一个公司。
   还需研究六方面问题
 新的《公司法》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确立了许多新的制度,从法院通过司法审判,解决相关公司诉讼案件的角度出发,我们希望学术界在学习和研讨新《公司 法》时,能够重点研究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关于公司设立行为和股东出资方面。包括:公司成立后对设立过程中所签订合同的处理问题、公司设立中或者不能成立时对外的责任承担问题、出资瑕疵 的民事责任问题等。
   第二,关于股权确认方面。包括:名义出资与实际出资认定问题、利益归属问题、对外责任问题、冒名股东登记问题等。   第三,关于股权转让方面。包括:股权的外部转让合同的撤销问题、优先购买权的价格确认问题、股权拍卖时优先购买权的行使程序问题、未足额出资转让股权 问题、名义出资人转让股权等。
   第四,关于股东权益诉讼方面。包括:股东知情权诉讼、请求收购股份诉讼、股东会议决议撤销诉讼、股东会议决议无效诉讼、股息分配请求权诉讼等方面的起 诉条件、诉讼程序和实体处理问题。
   第五,关于股东代表诉讼方面。包括:股东代表诉讼的实质要件、作为原告人的条件、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条件、股东代表诉讼的当事人等问题。
   第六,关于适用公司人格否认方面。包括: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实体条件应当包括哪些内容、对各类行为的认定标准、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的 程序以及最终责任的承担等问题。
   《公司法》作为与市场经济体制密切相关的一部法律,在经济不断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形势下,也必然是一部不断改革和创新的法律,一部不断更新 和完善的法律。而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正是法律实施过程中所显露出这部法律乃至公司法理论进一步发展的巨大空间,同时,无疑也将是促进这部法律进一步 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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