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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公司宣告破产的条件 关于金融机构破产以及对危机金融机构的特别保护

发布时间:2021年2月20日 长沙股权纠纷律师  Tags: 案例分析公司宣告破产的条件,关于金融机构破产以及对危机金融机构的特别保护

 宋律师,长沙股权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案例分析公司宣告破产的条件


  [案情]A公司为全民所有制企业,该公司剧的初期全部资产只有200万元.公司成立后, 由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其经营管理人缺乏经验,致使决策失误,管理混乱,生意日益萧条,到 1990年2月公司即负债90万元,1993年负债已达到320万元.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A公 司于1994年1月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认为其上级主管部门负有连带清偿,不予宣告破产而建议整顿.


  [问题]1.A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是否负有通清偿


  2.人民法院不予宣告破产而建议整顿是否合法


  [答案与分析]A公司既然为全民所有制企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独立核算,自主经 营,以其所拥有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其上级主管部门虽然是主管单位,但对其债务不 负连带清偿,法院认为A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负有连带清偿债务的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我国《破产法》关于企业破产宣告的规定中指明:"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所以宣告企业破产的 原因和条件是因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下列情形除外:公用企业 以及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 的;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本案A公司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严 重亏损,同时又不具备以上的情形,它经其主管部门同意申请破产是完全合法的,人民法院不 予宣告破产是不合法的.






关于金融机构破产以及对危机金融机构的特别保护

  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服务对象是数量众多的社会公众,金融机构的破产除了要保证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外,还需要特别注意保护公众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国家经济秩序的稳定。因此金融机构的破产程序有其特殊性。企业破产法对此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首先,金融机构破产也要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


  其次,金融机构破产,除了债权人、债务人可以作为申请人外,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也可以作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对金融机构进行破产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第三,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此外,在实践中,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通常先由金融监管机构依照有关金融法律的规定实施接管、托管等措施,进行挽救,对不能恢复正常运行的,再进入破产程序。为了防止在此期间一些债权人通过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和要求强制执行,抢先取得金融机构的财产,造成金融监管机构采取的接管、托管等措施无法正常进行,有必要暂时中止涉及该金融机构的民事诉讼和执行措施。为此,企业破产法在第一百三十四条专门作出规定: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和执行措施。


  此外,企业破产法对破产申请和受理的程序、债权申报程序、债务人财产的范围、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债权人会议、破产和解和破产清算程序以及法律等内容也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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