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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与公司交易的限制

发布时间:2018年5月21日 长沙股权纠纷律师  
  我国法律上对管理交易的限制一般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设计关联交易的股东要回避表决;
  第二,该股东所持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获知持有分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获知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一般来讲,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公司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各自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法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的基本原则,当然可以进行交易。此外,控股股东与公司利益往往是一直的,这种管理交易也可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公司效益,因此不应当禁止控股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交易。但是控股股东很可能通过关联交易侵犯中小股东的利益,为了保障交易秩序和交易公平,应当对这种关联交易进行一定的限制或控制。
  《合同法》 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喝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中国证监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通知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上市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息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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