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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防范用工风险二——对重大变化的情形作出明示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日 长沙股权纠纷律师  
为便于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而调动员工的工作内容,可在企业的规章制度或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中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做出明示,如:
 1用人单位的原因:(l)用人单位跨地区迁移、兼并、分立、合资、转(改)制、转产、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致使劳动合同所确定的生产、工作岗位消失;(2)用人单位倒闭、破产、解散、经营期限届满致使劳动合同所确定的生产、工作岗位消失。
2劳动者的原因:(1)劳动者自身身体原因导致不能从事劳动合同约定工作的;(2)劳动者白身原因在用人单位内部退养、待岗的;(3)劳动者从事某种[种的资质丧失(4)双方约定的劳动条件诸如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发生改变的。3其他原因:(i)周家政策、法律法规的改变使得劳动合同某些条款不适应社会发展的;(2)其他不可抗力的因素。
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或在劳动合同中,对卜述情形进行列明,这样来,一旦出现上述情形,用人单位就可对劳动合同与员工协商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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