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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法行为

发布时间:2017年7月22日 长沙股权纠纷律师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包庇、放纵本地区、本系统发生的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或者阻挠、干预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有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释义】本条款是产品质量法关于禁止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过程中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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