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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半市场骗局,投资者,如何寻求法律救济?

发布时间:2017年7月1日 长沙股权纠纷律师  
一级半市场骗局,投资者,如何寻求法律救济?
 
  2006年3月4日,2006年3月5日,“第一财经”《经济观察》栏目进行了一次名为“一级半市场骗局大揭密”的报道。从一方面暴露了一级半市场行为在上海的猖獗情况,但是,并没有已经被欺骗的投资者,提供能够维护自己权益,减少损失的建议。
 
  在我们的执业过程中,也多次处理过因“一级半市场”行为而引发的相关诉讼。我们发现受骗群体大多是老年人以及弱势群体,他们缺乏相应的法律常识,容易受骗上当。许多被欺骗的投资者多年的积蓄血本无归,生活失去保障,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同时,还严重扰乱了证券、投资等市场的经营秩序。而根据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因此,参与一级半市场投资与地下股票交易行为的人员的权益是难以受到法律保护的。
 
  那么,已经被欺骗参与一级半市场的投资者,还有什么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根据我们的研究,该等行为,第一,违反了我国有关证券市场的监管制度,属于场外交易的非法活动,应当受到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第二,有关中介公司(投资管理公司或者产权经纪公司)或为投资者设定法律陷阱或欺骗投资者,非法获取利益,从刑事上,有可能构成刑事诈骗行为,此时,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可以立案侦察;行政上,则也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的行为,工商部门对此可以进行行政处罚,而在民事上,则应当向投资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由于通过这些投资管理公司和中介公司所进行的股权转让行为,都是非法行为。因此,从法律上来讲,该等合同包括委托合同,股权转让协议等都应当是无效合同,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收款方返还相关款项。如果对方有过错,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根据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当然,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是,这些投资管理公司往往只是空壳,如果不具备偿还能力,那么将影响诉讼的效果。因此,必须对这些投资管理公司进行资产调查,包括对其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情况进行调查,以掌握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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