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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可以按照商业秘密来保护?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4日 长沙股权纠纷律师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对商业秘密做出了—个解释,该条规定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商业秘密首先必须是企业的技术或经营信息,通常包括企业的技术图纸、技术资料、研发信息、报价单、客户名录等,可以作为商业秘密的信息应当具有经济价值和实用性。
事实上,从一家公司成立之曰起,每天都在源源不断地诞生商业秘密。例如:众多的客户信息、营销计划、经营策略、管理措施、雇员薪金的分配、会计财务报表、采购渠道等信息对于经营者来说都属于至关重要的商业秘密。但也不可随意扩大对商业秘密范围的界定,如有的企业将其所有资料都认为是商业秘密,也是不正确的。
圈定保密义务所涉及的人员
要有效实现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在明确保护目标之外,还需要圈定涉密人员准确范围。该范围不宜确定得过窄也不宜确定得过宽。过窄不利于保密措施的执行,过宽则即便与所有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也会因为该员工事实上不可能接触到公司商业秘密而被确认为“约定无效”的情形。
一般我们认为,部门经理以上级别的高管、部门主管、财务负责人以及掌握了企业大量信息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均可作为涉密对象。另外,负责企业营销,手头掌握大量重要客户信息的基层员工也可纳入该范围(具体视公司实际情况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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