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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破产清算中剩余财产的分配问题?

发布时间:2024年2月29日 长沙股权纠纷律师  Tags: 如何处理破产清算中剩余财产的分配问题?

如何处理破产清算中剩余财产的分配问题?

1. 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支付:《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破产财产优先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的费用等;共益债务是指破产申请受理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产生的债务。

2. 债权清偿:破产财产在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顺序进行清偿。首先清偿的是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税款等,其次是普通债权,最后是劣后债权(如股东借款)。在同一次序的债权中,按债权比例平等受偿。

3. 股东分配:若经前述程序后仍有剩余财产,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该部分财产将分配给公司的股东,但须在债权人债权得到充分清偿之后。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债权人权益在破产清算财产分配中的顺序如何?

在破产法体系下,债权人在破产清算财产分配中的顺序是由法律规定并严格遵循“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债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普通债权——劣后债权”这一序列进行清偿。

1.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这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或继续经营以增加破产财产价值所发生的必要费用和债务,如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公告费、评估审计费等,以及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而产生的债务,具有最高的优先清偿顺序。

2. 职工债权:包括破产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我国法律保护劳动者权益,故此类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

3. 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债权: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收债权优先于其他一般债权。

4. 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根据物权法或其他特别法规定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如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债权。

5. 普通债权:即除上述各类债权外的一般金钱债权,在破产财产清偿完以上各顺序债权后按比例分配。

6. 劣后债权:如破产企业的股东债权(在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或者对破产企业的罚款、滞纳金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对此有明确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处理破产清算中剩余财产的分配问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各利益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在此过程中,我们不仅需要熟悉并准确运用相关法律法规,还要对破产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合理判断,以实现破产财产公平、公正、高效的分配。同时,也要注重提高清算效率,减少社会资源浪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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