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吸收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兼并方承担;
2.企业新设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由新设合并后的企业法人承担;
3.企业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后,被兼并企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债权人起诉被兼并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企业兼并后的具体情况,告知债权人追加责任主体,并判令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合并要经过的程序如下:
1.合并公司股东会分别作出合并决议。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4.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5.自作出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6.合并各方或者一方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报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7.调账、报表合并等会计处理。
8.合并报表后实收资本的验证。
9.自作出决议之日起90日以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吸收合并被吸收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存续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新设合并设立公司申请开业登记,合并公司申请注销登记。
10.存续或新设的公司在核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通知因合并而注销的公司债权人和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