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概述

发布时间:2018年3月21日 长沙股权纠纷律师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订立合并协议,依据我国法律和法规及政策的规定,而演变成一个公司的行为。从一定意义上讲,公司的合并的性质就是资本的集中,合并会造成公司数量的减少,但会形成留存公司的规模扩大,成为资源配置的一种市场手段和公司外部成长的途径。
  合并一词出现在《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公司法》中,但是前两者没有对其内涵加以解释,目前只有《公司法》的规定比较详细。根据《公司法》第 182、184条规定,笔者认为合并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是,合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而归并于一个公司的行为,被合并公司的法人资格必然消失;二是,合并前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合并后的公司全部地、概括地继受,这种继受实质上是法定继受,不因合并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改变;三是,合并是合并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行为,合并方合并对方时必然要支付某种形式的对价,对价的表现形式或者是以现金补偿被合并方的投资者,或者是以自己因合并而增加的资本向被合并方的投资者交付股权,使其成为合并后企业的股东。
  从目前实践来看,公司合并的主要形式主要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
  (一)吸收合并
  吸收合并也称为吞并式合并或接受合并,是指一个公司或几个公司(转让公司)的财产作为整体转让给另一个公司(接受公司),转让公司的股东变为接受公司的股东,或取得接受公司的价款支付,转让公司免经清算程序而解散,其权利义务由存继的接受公司承继的合并行为。吸收合并中,接受公司是已存在的公司,这不同于新设合并,合并后其继续存在,主体不发生变化,但资产规模会相应扩大,而转让公司的股东可能是得到价金支付的,也可能是在按取得或交换取得接受公司的股份成为投资者。同时,转让公司因合并而解散消失,其原有的法律主体资格及实体不复存在,它不同于目标公司资产的收购,其转让的是公司的整体。也不同于目标公司的收购,因公司收购未必导致目标公司的解散,往往只是公司投资者的变更。转让公司的解散可不必经过清算程序,因其权利义务由接受公司全部继承,转让公司原来履行的合同继由接收公司履行。
  (二)新设合并
  新设合并也称创设合并或新建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加入公司)共同组建一个新的公司(新设公司),将每个加入公司的财产作为整体转让给新设公司,由加入公司的股东获取新设公司的股份或价款支付,各加入公司免经清算程序而解散,其权利义务由新设公司承继的合并行为。新设合并中,新设公司是由各加入公司共同组建的,在合并开始前并不存在,这与吸收合并不同。各加入公司组建新设公司的目的是为了合并,即以各公司的加入为前提和条件。新设公司的成立与加入公司的解散同时发生,因每个加入公司的财产在整体上已经并入新设公司,新设公司的资产是由各加入公司的资产合并形成的,各加入公司的股东在按取得或经交换取得新设公司的股份或价金给付,取得股份者为新公司的股东,获价金给付者实际上是退股权的实现,即丧失了股东地位。由于加入公司的债权债务均要转为新设公司承继,各加入公司的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由新设公司继续履行,因而加入公司可不经清算程序即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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