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名证券质权的设定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3日 长沙股权纠纷律师  
记名证券是指在证券上记载特定的认为权利人,只能由该特定人行使证券权利的证券,其转让一般要以背书方式转让。

各国法例及我国《担保法》规定,记名证券的设质要有当事人设定权利质权的合意、证券的背书及交付于背书人方能成立。交付是对抗第三人的条件。

例如我国《公司法》规定:记名证券可以依背书方式或其他法定方式转让,所以,以记名证券设质,须双方书面设置的合意出质人与证券上为设质背书,将其交付与质权人,并记载于公司债权存根簿,否则该质权不能对抗第三人。

但如果是以记名票据出质,若记名票据的出票人有禁止转让的记载,则票据的转让方式与普通债权相同,不发生票据上背书转让的效果,在其上设定质权,也不以背书方式设质,而是与普通债权相同。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长沙股权纠纷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055176617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