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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7年7月7日 长沙股权纠纷律师  
    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一. 增值税即征即退。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可在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 所得税优惠。在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 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 另外,国家为鼓励我国软件产品出口,外经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六部(署)联合发布了《关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软件产品出口后,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按征税率办理退税,真正实现了出口零税率。
    六.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相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软件企业在运用这些政策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 要经过认定。这里有两层含义:第一是软件产品要经过认定;第二是企业本身资格要经过认定。认定的标准由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认定机关是地(市)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取消软件企业资格,并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二. 软件和硬件产品一同销售的必须分别核算,分别适用增值税政策。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楚的,按照一同销售的硬件及设备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予退税。所售产品是不是软件载体,应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应按硬件销售处理。
    三. 既是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是经认定的软件企业,企业研制开发费在两种情况下都有税收优惠,可以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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