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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对内外资的市场准入政策

发布时间:2016年9月23日 长沙股权纠纷律师  
  一、俄罗斯有关投资立法的基本精神及有关内容
  1998年制定的俄联邦法律《以固定资本投资方式进行的投资活动法》规定,投资项目可以是俄联邦法律不禁止的任何所有制形式资产的新建和(或)现代化改造。投资主体可以是任何形式的法人和自然人,包括外国投资人。无论何种所有制形式的投资和投资人,政策待遇一律平等。投资活动必须符合俄联邦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程序和规则。该法规定,俄联邦有关投资的立法目的在于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对投资活动进行调节: 1.为发展投资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 1)完善税收体制,完善固定资产折旧机制,提高折旧费的使用效益,为投资主体(不针对个体)制定专门的税收政策; 2)保护投资人权益; 3)在不违反联邦法律的前提下,为投资人使用土地和其它自然资源提供优惠条件; 4)建立和发展信息网络,包括建立投资人活动分析评价和信息发布中心; 5)采取反垄断措施; 6)扩大信贷抵押物使用范围; 7)发展金融租赁业务; 8)根据通涨率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 9)以联邦主体的投资基金为投资人提供资金支持。 2.国家直接参与投资活动 1)国家对与外国共同实施的投资项目进行研究、设计、批准和投资,其中包括由联邦或联邦主体拨款投资的项目; 2)国家为联邦预算或联邦主体预算投资项目实现公平竞争条件提供保障; 3)对投资方案进行评估鉴定; 4)保证禁止向俄方企业组织提供陈旧过时的高耗材、高耗能和科技含量低的工艺、设备、构件和材料; 5)制定和实施国家技术标准(规范、规则)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所有投资项目方案都必须经过生态环境影响评估。国家还可依据俄联邦法律以其它方式和手段调节投资活动(包括非常情况时的国家调节措施)。国家依据本法及其它联邦法律法规和联邦主体相关法律规定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1999年出台的《俄联邦外国投资法》旨在为外国投资者在投资、企业经营活动条件和收入利润等方面提供基本保障。对金融、保险行业及非商业组织进行的投资不受该法调节。该法规定,外资有权购买俄商业组织的股票、有价证券和国家有价证券,有权参与俄国有或市政资产的私有化,享有获得土地自然资源及其它不动产的权力。该法还规定,俄联邦主体和地方自治机关可在各自的权限内为外资提供优惠和担保,为投资项目提供资金和其它形式的支持(包括国家或地方预算资金以及预算外资金)。外资实施俄联邦优先投资项目时可享受关税优惠。总之,该法提出外商在俄可以进行法律不予禁止的任何投资活动,在投资经营和所得利润方面,外国投资者享受的优惠不低于俄国内投资者,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民待遇原则。
  二、有关禁止外资进入的情况
  俄没有明确的立法或规定禁止本国资本进入哪个部门或产业。《俄联邦外国投资法》规定,联邦法律可以为外国投资者规定一些限制性例外,其限度只能是维护俄宪政基础、道德规范、公民健康、权力及合法利益,维护国家国防和安全。俄联邦政府应合理确定对境内外国投资的禁止和限制措施,并拟定有关禁限措施清单的法律草案。1993年《关于完善外商投资工作》的俄1466号总统令规定,只有俄联邦法律和俄联邦总统令才可以对俄境内外国投资人的活动规定限制性措施。2000年俄议会曾审议过一部名为《禁止和限制外资活动的产业、经营项目和区域的清单》,法案规定,除本法规定以外,俄联邦主体有权对外资在某些部门、产业、经营项目和区域的投资和经营活动予以禁止或限制。这一规定与1466号总统令精神相悖。2001年,俄国家杜马部分议员提议对该法案进行修改和补充,将法案更名为《对外国在俄投资实行国民待遇,取消限制性规定》。修改后的法案取消了允许联邦主体及一些政府部门对外国投资和外国投资人活动进行禁止和限制的规定,但同时规定,如果外国投资人或俄法人的活动可能导致外资直接或间接控制某一经营法人,或威胁到俄国家的独立和安全,俄总统有权暂停或禁止上述的活动。法案提出,以后可以通过其它联邦法律对禁限清单进行补充和修改。
  虽然这一法案最终没有形成联邦法律,但它基本反映了以下产业和领域外资无法进入的现状,成为部门行业成文或不成文的条例或规定,其中一些内容也散见于其它法律中。
  《禁止外国投资人投资和活动的产业,经营项目和区域的清单》涉及的内容有:
  1.核武、核能及国防、军工 核武器、核能设备、国防专用设备、用于制造核武器的核材料及其它特种材料,及其零部件的加工、生产、制造工艺和废物利用;核工厂及核装置废料的转移、利用、埋藏和销毁;用特殊核设备生产、供应电力;铀矿的勘探和开采;军用测量设备的加工、试验、制造和维修;研究和建立组织军事活动的新原理和新工具;国家储备的建立、支持及利用工作;根据新发现的物理原理加工制造武器和军事装备;民防措施;战略性武器和军事装备的加工生产,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特种防护材料及其整装防护设备的加工生产,包括防护医疗设备及其制造工艺;核设施及能源燃料设施新建改建项目的工程学研究、地形测量和地图绘制工作。
  2.信息及保密 属国家机密的俄密码设备及加密信息传递、加工、保存技术设备的加工、制造、使用,包括安装、调试、维修服务;联邦信息化系统、情报基地和信息库的建立和管理;进行与国家机密有关的信息工作,以及与这些信息有关的信息防护工作;私人侦探和保安工作;非国家组织和个人进行的对公民(个人信息)信息进行收集、加工和使用。
  3.特殊产品 购买和保存专用自卫器械;生产行车证、司机驾照及其它允许交通工具和驾驶者上路行驶的特殊产品;生产护照、身份证、国家机关单位的专用图章;国家和部门档案资料工作及对档案文件资料的鉴定、描述、保存、修复等活动;生产任何面额的货币和国家有价证券;开采和分选钻石。
  4.资源生态情报 与水生态资源保护和再生产有关的活动,以及与海洋和淡水生物资源量评价和合理捕捞量建议等有关的渔业科研活动,对渔业水体水质组成和特性的标准及要求的研究,与海洋渔港水利设施建设、维修、改建及发展有关的活动;水文气象、海洋、太阳地球物理学研究工作。
  5.卫生防疫 国家强制保险和强制医疗保险;与危险和高危人类及动、植物传染性疾病病害病原有关的工作,疾病的防护防治工作;基因研究保存;麻醉品及精神药物的生产、原料作物的种植加工;居民饮用地下水水源地的寻找利用。俄国防部、原子能部、内务部和外交部等部门允许外国法人和自然人进入的区域名单由俄联邦政府确定;根据俄联邦法律规定,涉及国家机密的项目的设计、建设和使用资料。
  以上清单所列产业及项目大多也没有俄国内私人资本进入。
  三、限制内、外资进入的领域 《禁止和限制外资活动的产业、经营项目和区域的清单》的法案确定的限制外资投资和经营活动的方式有: 1.俄联邦政府特许; 2.由俄联邦政府或由其授权联邦机构规定外资参股(投资)在具体项目投资总额中的最高限额,或者规定从事特定活动的经济组织的法定(合股)资本中参股(投入)的最高限额。
  上述限制方式普遍运用于外国对俄投资的具体实践,成为调节和限制外资活动的基本方式。
  该法案限制外资进入的产业、经营活动和区域有: 联邦电网送变电;特种电力设备及其零配件的生产;与海运、内河航运和空运有关的运输及其它活动;铁路运输;民航机场及附属区域设施的研究、设计建设、改建、维修养护;公路路况调查和公路铺设;居民点、企业、组织的防护工作;地质摄影,地质资料的编纂与出版;大地测绘(地形、天文测量、重力测定、大地测量,与矿山测量和工程研究有关的大地测绘,与矿物、航空航天、测绘、地图出版有关的工程设计建设、测绘仪器设计制造销售;地球仪、地形图的生产;与电离(发生)辐射源有关的活动;药物化学分析;医疗制品和药物生产;城镇工程系统管理;贵金属和稀土金属的开采、生产废料加工和回收;宝石的开采加工(钻石除外);向居民收购金银饰品和由贵金属和宝石材料制成的日用品及其废旧制品;土地利用设计研究;幼儿、初中等教育及普及教育用教科书、参考资料的编制;教育;城建资料研究;私有化后的专门投资基金活动;航天活动;军事工业工程;有关有毒物品和放射性材料的活动;两用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军工生产民品;退役军用物资、化武的利用与销毁;航空;生产性捕鱼和渔业科研;组织珍贵鱼类、水生动植物猎捕比赛、爱好者猎捕活动;林业;酒精产品的生产销售;会计事务;动物防疫;消毒杀虫;狩猎;在生态保护区、国家公园、季节性禁伐(禁猎、禁渔)区及类似区域活动;在国家博物馆等俄联邦规定的具有珍贵文化价值的企业、单位和文化机构组织活动。
  (一)对外贸易领域 1.关税壁垒 1)平均关税 1996年俄曾宣布取消所有商品的出口关税,但自1999年起开始又恢复对某些商品征收临时出口关税,如石油、天然气、木材、部分有色金属及动植物皮革等。在进口方面,俄政府于2001年发布命令,自2002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进口税则,下调了约90%的进口商品税率。目前,俄平均关税水平约为10.5%。对白糖征收临时性进口关税。 2)反倾销和保障措施 3)海关估价;俄为对付进口商品压价报关,对很多进口商品规定了从量税。 4)针对某国(中国)的某些进口商品规定高于正常进口关税的歧视性税率,并实行海关监控。 2.非关税措施 1)进出口配额实行进出口配额的商品有:麻醉剂、烈性物质及毒性物质等。 实行进口配额的商品有:肉类、禽类产品,白糖、食用酒精、伏特加酒、炸药、爆炸品、爆炸器材、烟火制品等。 实行出口配额的商品有:除了按照俄国际义务,向欧盟出口实行配额的碳化硅、纺织品(纺纱、布匹、男女和儿童服装及内衣,各种毯子,床上用及厨房用纺织品、其他纺织制成品)等商品外,还有含贵重金属和含宝石的商品、琥珀及琥珀制品。 2)进出口许可证需持许可证方可进口的商品分成两个清单。第一个清单为某些特殊商品,包括植物化学保护剂、工业肥料、译码器件等。第二个清单为需按俄总统和政府确定的特殊程序进口的商品,包括武器装备、炸药、爆炸品、核材料、贵重金属、宝石、麻醉剂、精神心理药剂、毒性物质、两用材料核技术、某些可用于制造武器装备的原材料和设备等。需持许可证方可出口的商品有野生动物、药材、译码器件、武器装备、爆炸品、核材料、放射性材料、贵重金属、贵重及半贵重宝石、矿产资源及矿床信息、麻醉剂、精神心理药剂、毒性物质、某些可用于制造武器装备的原料、设备、技术、信息等。 3)产品技术标准、卫生标准与动植检等技术性壁垒。
  (二)国内贸易市场 自1992年俄开始实行激进的经济改革以来,其消费市场和商业流通领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商品流通领域废除垄断、放开价格;商业企业实行私有化,进行平等的市场竞争。俄对外资进入其批发和零售市场没有什么特殊限制,只是规定了在经营某些项目时需要申办许可证: a、经营各种药品(1998年6月22日第86-Ф3号《药品法》╠╠2000年1月2日修改) b、销售古董(1998年9月25日颁布了俄联邦158-Ф3号《关于某些经营活动应获得许可的法律》╠╠1999年12月22日曾作补充) c、销售和修理收款机具(同上述法律) d、销售贵金属和宝石及珠宝首饰(1989年3月26日第41╠Ф3号《贵金属和宝石法》╠╠1999年3月31日修改) e、销售杀虫剂及农业化学制剂(1997年7月19日第109--Ф3号《安全销售杀虫剂和农业化学制剂法》) f、销售农作物种子(1997年12月17日第149-Ф3号《种子培育法》) g、销售民用及职务用武器(1996年12月13日第150-Ф3号《武器法》╠╠1999年11月19日修改) h、销售酒精及其制品、含酒精饮料(1999年1月7日第18-Ф3号《国家调节酒精及酒精制品的生产和销售法》) i、销售花炮制品 j、批发矿泉水 k、销售医疗器械 l、批发各种视听作品载体 m、批发各种录音载体 n、销售有色及黑色废金属 o、销售交通工具 p、销售交换机等通讯设备 q、批发兽用药剂、兽用食品、添加剂、维生素等 r、批发烟草制品 s、批发食品
  (三)电信市场 俄的电信服务市场表面上是对外完全开放的,实际上有许多限制,主要业务由俄罗斯电信和俄其他一些企业控制,根据规定外国人进入该领域不可注册独立的外资公司,只可建立合资公司,且俄方必须占有51%以上的股份。除此之外,俄要求对用于俄通信互联网上的综合电信设备应完全满足为这类设备制定的现行技术要求,并应有俄国家颁发的入网证作为证明。 2004年1月俄通讯部废除了优先购买国产通讯设备的部令,按照旧版通讯法的规定,外国公司要想获得俄生产商地位,必须在俄境内建立部门齐全的生产企业,囊括零配件制造到设备测试的整个生产流程。截至目前,只有加拿大北方电信集团、法国阿尔卡特、德国西门子、日本nec、斯洛文尼亚的iskratel和中国华为集团等6家公司获得了这一地位。
  (四)旅游业市场 俄政府对发展旅游业十分重视,通过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旅游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管理。1995年12月12日俄政府通过1222号决议,出台《对国际旅游活动实行许可证管理的条例》,对旅游公司进行许可证管理,并实施旅游项目标准化、旅游产品质量鉴定的管理制度。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在此期限内旅游公司可从事国际旅游活动。此外,还出台了一个称为《个别行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条例,对许可证的发放提出要求,首先旅游业务公司必须有自己的或租赁的符合国家标准《总要求-旅游服务》的办公房屋。第二,规定旅游公司不少于30%的雇员应受过旅游专业高、中级或补习教育,或具备不少于5年的旅游从业资历。公司领导也必须符合这些规定,而且必须有5年旅游从业资历。公司的位置不能离地铁太远等。
  (五)航空业 目前外资在俄从事加工、生产、试验、修理及技术利用的航空企业中仅允许拥有25%的股份和一股法定资本金,同时还有外国投资者不能参加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管理工作等限制。 (六)资源开发领域 根据现行的《俄罗斯联邦矿产法》的有关规定,俄联邦境内蕴藏的矿物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一律归国家所有。有关矿产资源开采、使用及支配等问题只能由俄联邦和联邦主体共同决定。俄对矿产的开采和使用实行许可证制度,许可证的获得一般应经过竞标或拍卖的程序。2005年2月俄自然资源部部长特鲁特涅夫对外界表示,外国公司只有在俄注册子公司,并与俄本国企业组成行业集团(俄资占股不能少于51%)后,才能获得参与矿权拍卖的权力。
  俄政府于2001年8月颁布了《特种经营活动许可证发放程序法》的联邦法律。该法规定,对石油及天然气的生产、石油和天然气及其制品的加工、主管道运输、存储和销售(批发和零售)等经营活动均实行许可证管理。
  1995年12月俄颁布了《俄联邦产品分成协议法》,并于1999年1月俄政府对该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对外资进入俄资源开发领域规定了一些限制性条款:允许按产品分成条件提供的矿物资源不得超过已探明或已登记储量的30%;投资者聘用的俄籍雇员数量应不少于所聘雇员总数的80%;只有在按协议进行的工程初期或在俄联邦国内缺乏具有相应专长的工人和专家的情况下方可聘用外国工人和专家;向俄本国法人或在俄境内从事相应业务并已办理纳税人登记的外国法人发出的矿物资源地质研究、开采、初始加工所需技术设备和材料的订单应不少于订单总量的70%等。
  2004年俄将自然资源开采税从每吨347卢布提高到每吨419卢布。 2005年2月俄自然资源部部长特鲁特涅夫宣布,俄将允许外国公司与俄罗斯公司组成联合公司共同开发大陆架油气田,俄还将允许在俄注册的外国公司子公司参加2006年进行的东西伯利亚40个小型油气田的竞标,但也不排除在勘探过程中发现大量油气。
  (六)服务贸易领域
  俄以银行、保险、证券为代表的服务领域,由于长期缺乏竞争,投资环境差等原因,发展水平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因此,过早地放开上述服务贸易市场,将导致外资挤占俄本土企业的市场份额,不利于民族服务产业的发展,因此,俄在入世谈判中对外国资本进入其服务贸易领域的时间和规模保留一定的限制。 俄经贸部部长格列夫最近在联邦会议发言时表示,俄加入世贸组织后,仍将在服务领域约100个部门设限,其中外国劳动力市场将仅对关键人员和高级经理人开放。
  1.银行业 俄《银行法》规定,外资在俄银行总资本中的最高限额为25%;成立外国银行分支信贷组织的最低注册资本额不应少于1000万欧元;禁止外国银行在俄设立分行;外资信贷组织中俄籍员工的数量应不少于员工总数的75%;信贷组织长期执行机构职能的人为外国公民或为无国籍公民,信贷组织执行机构的人员编制中俄籍公民不应少于50%。
  2.保险业 1992年11月俄颁布实施了《俄联邦保险业务经营法》,并于1999年12月进行补充和修改,以限制外国公司在俄的经营活动。其中主要规定有: 1)外国保险公司的子公司或外资额占法定资本49%以上的合资保险公司在俄联邦境内不允许经营人寿险、强制险、与承(发)包国家工程有关的财产险及国家和地方机构财产险等险种。 2)外国保险公司的子公司或外资额占法定资本49%以上的合资保险公司在递交申办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文件的当日,最低到位法定资本额不得少于25万个最低工资标准;如只经营再保险业务,则最低到位法定资本额不得少于30万个最低工资标准。 3)外国保险公司(母公司)的子公司在俄联邦境内从事保险业务的前提是,母公司必须按本国法律从事保险业务15年以上,并参与在俄境内成立的保险机构经营活动2年以上。 4)俄联邦境内的外资保险公司长期执行机构的领导及总会计师必须是具有俄联邦国籍的人员。 5)如俄联邦境内所有保险公司法定资本总额中外资额超过15%,有关机关将停止向外国保险公司的子公司或外资额占法定资本49%以上的合资保险公司发放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为适应世贸组织要求,俄保险市场的上述限制性规定在入世谈判过程中正逐步改变。为尽快加入世贸组织,俄必然要对有关规定进行修改,适当放宽限制,以符合世贸组织规定。
  3.证券业 与银行业、保险业一样,证券业也是俄金融领域受重点保护的行业之一。与上述两行业相比较而言,对外资参与俄证券市场限制的额度是很宽的。如,对于负责登记结算的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外资参与额度可达15%;对于中介商(经纪人)外资参与额度允达75%。
  有关法规:
  《俄罗斯有价证券市场法》1996年4月22日 《保护俄联邦金融服务市场竞争法》1999年7月23日
  四、鼓励内、外资进入的领域
  为吸引资金,发展高科技和落后产业,俄拟成立特别经济区。目前俄政府已批准了有关法案,将于近期提交杜马审议。法案中规定了两种经济特区,一种是技术研发和应用型,占地面积不超过2平方公里,用于研发和应用科技产品;另一种是工业生产型,占地面积不超过10平方公里,用于深加工产品的生产。 1995年俄政府曾颁布政府令(n 1016),形成了一个外资优先投资部门清单,之后,1996年俄制定了《落实鼓励国内外投资俄联邦经济整体规划的措施计划》。俄政府在普京上台后希望外国投资能有助于引进国际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促进俄经济结构改革和深加工、高附加值产品的生产,例如引导石油工业投资向资源生产和国内深加工相结合的方向发展。俄联邦政府制定有“优先投资项目清单”,《外国投资法》将投资额或公司法定资本中的外资额作为优先投资项目的必要条件,只以投资金额大小而不以产业或项目特点来定义的优先投资项目,非但没有起到加强弱势行业投资的作用,反而对中小投资形成了歧视。
  俄联邦法律对鼓励外国投资只做了原则上的规定,如要了解各地具体的鼓励投资政策和投资领域,还应分别加以研究。例如弗拉基米尔州,该州近几年制定了一系列的有关政策,为投资者在该州的投资活动提供优惠条件。1995年州立法会议通过140号决议,为生产性外资参股企业提供优惠。该决议规定,州内注册的外资超过法定资本30%的生产性外资参股企业,如企业生产性活动所得收入超过产品销售(工程、服务)总收入的70%,头两年即可免除向州预算缴纳的那部分利润税;如企业生产性活动所得收入超过产品销售(工程、服务)总收入的90%,第三年和第四年可分别按25%和50%缴纳利润税。1999年该州立法会议通过了《为国内经济优先发展领域中外资参股投资项目提供补充优惠》的法律。该法确定了从经济上和组织上对外资进行鼓励方式清单,该清单用具体和透明的机制将上述优惠政策变得易于实际操作,并以统一的形式介绍引资项目,便于潜在投资人以同等条件对项目的效益进行评估比对。该法确定了地区经济中优先投资部门清单,对清单中重要项目给予优惠,这些工业门类有:机械和仪器设备制造业,有色冶金,食品工业,轻工,化工,玻璃制造,木材加工,农业,建材生产,外经贸基础设施建设,交通,通讯,旅游等。根据投资额来排列项目顺序,以便对有关鼓励措施进行细分。
  目前俄已有50多个联邦主体制定了有关外国投资的专门法律法规,这些地方立法也并不都与联邦有关法律完全符合,各地方之间的法律规定内容也有出入。一些地方往往通过赋予当地权力机关过多的行政权力来试图对外资进行过多的行政调节和监管。目前在俄,一项投资项目的审批往往需要八九个月甚至是更长的时间。据俄专家的调查,像诺夫戈罗德、鞑靼共和国、萨马拉、下戈罗德和萨哈林等州在招商引资方面工作相对较好,行政效率较高。俄东部资源丰富、急需投资的地区,所吸引的外资还不到全国外资的五分之一,地区分布极不平衡。本来,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是赋予各地方政府在引资方面的更大权限,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地方的权限反而越来越小。在进行企业登记注册时,外资参股企业中外资超过10万卢布就不能在当地直接办理。而能源行业所有外资参股企业都必须到俄中央政府登记注册,任何石油行业的外国投资项目方案都必须经过中央政府的批准,或由国会通过专门立法,由总统批准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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