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股权纠纷律师
法律热线:

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26日 长沙股权纠纷律师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草案)》的说明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草案)》的说明
  ——2005年12月24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安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草案)》的说明。
      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六节中,对虚开、伪造、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犯罪作了规定。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了利用伪造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案件,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对于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这类完税凭证,是否属于刑法所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出现了不同认识,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予以明确。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方面经对刑法有关规定的含义进行认真研究,认为:刑法所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包括作为完税凭证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据此,建议对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规定,作出如下解释:
      刑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合作网站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长沙股权纠纷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4006686166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