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股权纠纷律师
法律热线:

公司债券交易流通审核程序简化

发布时间:2014年6月1日 长沙股权纠纷律师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公司债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有关事项公告》,推出了规范公司债券交易流通,促进公司债券市场发展的举措。公告内容包括:简化审核程序,将公司债券交易流通审核从事前审批改为核准制,允许所有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投资公司债券,要求发行人进行持续信息披露和跟踪信用评级,鼓励做市商和承销商对公司债券进行双边报价等。
  根据该《公告》,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债券可以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或发行章程约定不交易流通的债券除外):依法公开发行;债权债务关系确立并登记完毕;发行人具有较完善的治理结构和机制,近两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单个投资人持有量不超过该期公司债券发行量的30%。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政策的调整,使公司债券流通市场向市场化方向又迈进了一大步,有助于加快公司债券市场向合格机构投资者参与、以场外市场为主的正常轨道转变,促进公司债券市场的规范、快速发展。
  大力发展公司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例,已成为完善债券市场功能、改善我国融资结构的当务之急。近年来,银行间债券市场已经成为以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为主体,包括众多非金融机构投资者的债券场外市场,其债券存量和交易量都占整个债券市场的绝对多数。但是,公司债券市场规模小、流动性差、投资者群体单一、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制度不完善等问题依然存在。
  人民银行此次公布的政策,体现了人民银行依托场外市场,通过培育机构投资者和健全信息披露及信用评级等市场约束机制,推动公司债券市场发展的一贯思路。公司债券交易流通审核从事前审批改为核准制后,公司债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更为便捷,公司债券将大量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促使其交易向以场外市场为主的模式转变;允许所有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投资公司债券,债券投资主体范围将大为扩展,辅以公司债券做市制度,将促进公司债券流动性及其市场容量的提高;通过引入强制信息披露和跟踪信用评级等配套制度,强化市场约束,将提升市场透明度和定价能力。


合作网站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长沙股权纠纷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4006686166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