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投资主体申请在港澳地区设立企业和机构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境内投资主体如需外汇投资,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材料,进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办理外汇登记手续(设立机构如办事处等,不进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
(二)境内投资主体经区、县、局(总公司)向北京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并报送如下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1.申请书(内容包括境内投资主体情况介绍、拟开办企业(或机构)的名称、境外企业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及人员构成等);
2.境内投资主体注册地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或者所属局(总公司)向北京市商务局出具的在港澳开办企业(或机构)的请示;
3.拟投资开办企业的章程,相关协议或合同;到港澳地区设立机构的工作条例和主要负责人简历;
4、投资主体营业执照及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
5.外汇管理部门对外汇资金来源的审查意见;
6.法律、政策规定的其他文件。
企业在报送上述文件的同时,应到网上审批系统报送境外投资申请表及其他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