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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要求 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书范本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9日 长沙股权纠纷律师  Tags: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书范本

 宋律师,长沙股权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要求

  股份公司是股份制的处理,当然各种类型的公司都是要相对的条件进行处理以及要求的,股份公司的设立要求都是有条件的,那么它的要求到底是什么呢接下来为大家整理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要求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要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如下: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公司法第79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根据此一特征,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是一人公司,其股东至少为2人。但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不能超过200人。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3、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提醒大家的是,公司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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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

  1、股东具有广泛性、任何投资者只要认购股票和支付股款,都可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2、出资具有股份性。

  3、股东有限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仅就其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公司的债权人不得直接向公司股东提出清偿债务的要求。

  4、股份公开、自由性、股份公开性、自由性包括股份的发行和转让。

  5、公司的公开性、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仅要向股东公开,还必须向社会公开。

  三、相关法律依据

  1、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公司住所。

  为大家整理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要求问题的详细解答,关于股份公司我们可以知道它成立的人数要求,一般是需要两个人以上的,并且关于股份公司,我们也是需要注意它的组织机构是否符合条件,如果你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网站专业律师。

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书范本

  1.如果出现了下列情况之一,则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方有权在通知戊方、己方方后终止本协议:

  如果出现了对于其发生无法预料也无法避免,对于其后果又无法克服的事件,导致本次增资扩股事实上的不可能性。

  如果戊方、己方任何一方违反了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并且该违约行为使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

  如果出现了任何使戊方、己方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在实质意义上不真实的事实或情况。

  2.如果出现了下列情况之一,则戊方、己方各方有权在通知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各方后终止本协议,并收回此次增资扩股的投资。

  如果甲方、乙方、丙方、丁方的任何一方违反了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并且该违约行为使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

  如果出现了任何使甲方、乙方、丙方、丁方任一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在实质意义上不真实的事实或情况。

  3.在任何一方根据本条1、2的规定终止本协议后,除本协议第十二、十三、十四条以及终止之前因本协议已经产生的权利、义务外,各方不再享有本协议中的权利,也不再承担本协议的义务。

  第八条 保密

  1.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戊方、己方各方对于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与下列各项有关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但是,按本条第2款可以披露的除外。

  本协议的各项条款;

  有关本协议的谈判;

  本协议的标的;

  各方的商业秘密。

  2.仅在下列情况下,本协议各方才可以披露本条第1款所述信息。

  法律的要求;

  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机关、监管机构的要求;

  二、股份公司的重整

  当公司财务严重困难或有破产危险时,为维护公司的存在和使之振兴复苏,并保护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经法院裁定而进行的停业整顿,在法律上叫公司的重整。

  公司重整必须向法院提出申请。具有申请人资格的为本公司的或者连续6个月以上持有已发行股票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拥有相当于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金额10%以上的债权的公司债权人。

  在公司已决定或公布破产、公司已解散、公司已无经营价值、公司未公开财务等情况下,不得进行重整。

  三、股份公司的解散

  股份公司的解散是公司法人资格被取消的法律程序和公司业务经营活动终止的法律事实。公司解散以后,公司的法人资格并没有马上消失,还要经过清算程序。公司的清算就是被解散的公司结束一切业务经营活动后,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催收债权,偿还债务,把公司剩余财产分给股东而进行的程序。只有完成清算的程序,公司才正式消失。

  公司解散大致以下有几种原因:

  公司所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不能完成,公司所定的章程关于解散的事由发生,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合并,即新设合并或吸收合并中被吸收。

  破产,公司宣布破产时,公司马上应解散。

  政府主管机关宣布命令解散。

  法院裁定解散。

  公司解散分两种方式:一种是自愿解散。这主要是基于公司自己的要求而自愿进行的解散。另一种是强制解散。是公司基于法律或主管机关命令而被迫进行的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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