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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公司分立纠纷如何处理 公司分立后税务的处理问题

发布时间:2022年9月24日 长沙股权纠纷律师  Tags: 发生公司分立纠纷如何处理,公司分立后税务的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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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公司分立纠纷如何处理

;;;;;; 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看,人民大众对生活的要求是越来越高,对社会服务的质量保障也日趋提升。对于社会福利,我国更是做出了很大的努力。放眼社会,公司分立的现象已经不再稀奇,关于公司分立您了解多少呢对于发生公司分立纠纷如何处理呢那么,接下来就是由带来的有关知识,以供大家参考借鉴。




  一、什么是公司分立


  股份有限公司分立是和公司合并相反的行为,它是指原有的一个公司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分立时,其财产应作相应的分割。


  二、公司分立纠纷怎么处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企业分立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处理企业分立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第44条,《合同法》第5章,《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18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31条、第35条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44条对企业分立的登记、分立各方财产和债权债务承担问题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关于企业分立涉及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问题,《合同法》第70条以及第5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作出了相应规定。


  另外,《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18条规定:;企业合并或者分立,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31条规定:;企业可以通过转产、停产整顿、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方式,进行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和企业的优胜劣汰。


  ;该法第35条还规定:;经政府批准,企业可以分立。企业分立时,应当由分立各方签订分立协议,明确划分分立各方的财产和债权债务等。;


  三、公司分立后债务怎么处理


  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分立事宜,包括由原公司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自股东大会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也就是说,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只有在债权提出才进行。


  我国相关法律均有明确规定:


  《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分立后债权人向谁请求偿还债务


  公司分立后债务怎么承担关系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那么究竟债权人该向谁要债呢


  1、向分立后任意一家公司索要全部债务


  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也就是说,公司分立时应对财产进行划分,同时将债务进行分割。但是不论公司之间如何约定债务,公司都对债权人负担连带还债义务。债权人可以向任意一家公司请求债权。偿还债务的公司可以向其他公司追偿。


  2、分别向分立后的公司索要债务


  分立后公司对债权人负担连带偿还,都对债权人负有债务,因此债权人可以分别向各公司请求债权。但是所请求的债权之和不能超过债权人的总债权。


  以上就是由整理收集的有关于发生公司分立纠纷如何处理的有关知识,通过上述内容,相信很多人都对&有了一定的认识。相信大家以后在生活中遇到此类情况不会再迷茫,可以做到迎刃而解!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保障的法律咨询平台。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进入律师咨询。





公司分立后税务的处理问题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的法律行为。包括新设分立和存续分立,公司分立是一个很复杂的法律问题,不仅设立程序复杂,而且有复杂的税务处理问题。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公司分立税务处理的问题。





  一、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分立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分立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采用存续分立的,符合上述条件的,被分立企业分立过程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因此,如果是采用新设分立,符合上述规定的,原公司注销时留抵进项税额可以在新公司继续抵扣。


  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企业分立活动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区分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分立的一般性税务处理:


  依据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 企业分立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依据财税[2009]59号的规定,如果分立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则可以使用特殊税务处理: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企业分立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分立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3、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分立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4、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特殊税务处理方法如下:


  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5、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三、个人所得税


  在企业分立时原自然人股东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目前暂无明文规定。在具体操作上,取决于地方税务机关的认定。


  比如大连市的相关规定《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注销和重组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第三条规定:


  企业分立后,被分立企业存续的,其自然人股东取得的对价应当视为被分立企业的分配,在扣除投资成本后确认为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分立后,被分立企业不存续的,被分立企业应当按照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其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管理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


  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分立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前的企业期末留存收益、资本公积和非股权支付对应清算所得和损失之和,按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确认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期末留存收益+企业期末资本公积+×]×股东所占股份比例。


  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所指;企业合并;、;企业分立;、;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所定义的;企业合并;、企业分立;和;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口径一致。


  四、土地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政策规定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有效,但不适用房地产开发企业。


  五、契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政策规定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有效。


  六、印花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以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同时,企业因分立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七、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


  这三个税种正常纳税,不受公司分立这一企业重组行为影响。公司在分立前已缴纳的,分立后不再重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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