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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吸收合并的方式 外资公司分立程序怎么走

发布时间:2022年9月9日 长沙股权纠纷律师  Tags: 公司吸收合并的方式,外资公司分立程序怎么走

 宋律师,长沙股权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公司吸收合并的方式

  核心内容:公司合并的方式包括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采取吸收合并的,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在公司解散之前,可以先将被吸收公司的资产转移给吸收公司,或者将被吸收公司的股权转移给吸收公司。那么,合并的方式有哪些呢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公司吸收合并的方式。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吸收合并的方式:


  一、资产先转移


  1、以现金购买资产的方式


  吸收公司以现金购买被吸收公司的全部资产,包括全部权利和义务,被吸收公司失去原有的全部资产,而仅拥有吸收公司支付的现金,被吸收公司解散,因债权和债务已全部转移,无须清算,被吸收公司股东依据其股权分配现金,被吸收公司消灭。


  2、以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


  吸收公司以自身的股份购买被吸收公司的全部资产,包括全部权利和义务,被吸收公司失去原有的全部资产,而仅拥有吸收公司支付的自身的股份,被吸收公司解散,因债权和债务已全部转移,无须清算,被吸收公司的股东分配被吸收公司所持有的吸收公司的股份,并因此成为吸收公司的股东,被吸收公司消灭。


  二、股权先转移


  1、以现金购买股份的方式


  吸收公司以现金购买被吸收公司股东的股份,而成为被吸收公司的惟一股东,然后,解散被吸收公司,被吸收公司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由吸收公司承受,而无须清算,被吸收公司消灭。






外资公司分立程序怎么走

  公司分立指的是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因为公司的经营的需要,将原先的公司分立称为两个公司。但是这两个公司之间是属于通等地为的公司并不属于分公司的形式存在的一种特殊的公司分类,那么外资公司分立程序怎么走呢接下来就有的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外资公司分立程序及其相关问题。




  一、外资公司分立程序怎么走


  1、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分立方案


  此与公司合并类似。但在公司分立方案中,除应当对分立原因、目的、分立后各公司的地位、分立后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问题作出安排外,特别应妥善处理财产及债务分割问题。


  2、公司股东会关于分立方案的决议


  公司分立属于《公司法》上所称重大事项,应当由股东会以特别会议决议方式决定。股东会决议通过方案时,特别要通过公司债务的分担协议,即由未来两家或多家公司分担原公司债务的协议。为了保证分立方案的顺利执行,应当同时授权董事会具体实施分立方案。该授权包括向国家主管机关提出分立申请、编制其他相关文件等事项。


  3、董事会编制公司财务及财产文件


  根据《公司法》第176条的规定,公司分立时应当进行财产分割。为妥善处理财产分割,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经股东会授权后,应当由董事会负责实施。


  4、政府主管机关的批准


  此与公司合并须经政府主管机关批准的规则在本质上相同,即公司分立应以政府批准为前提。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同


  5、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176条规定,债权人保护程序主要涉及分立通知及公告及程序:在分立决议做出后的10日内,将分立决议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二、公司分立的形式


  1、新设分立


  新设分立,又称解散分立。指一个公司将其全部财产分割,解散原公司,并分别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新公司中的行为。在新设分立中,原公司的财产按照各个新成立的公司的性质、宗旨、业务范围进行重新分配组合。同时原公司解散,债权、债务由新设立的公司分别承受。新设分立,是以原有公司的法人资格消灭为前提,成立新公司。


  2、派生分立


  派生分立,又称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将一部分财产或营业依法分出,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在存续分立中,原公司继续存在,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可由原公司与新公司分别承担,也可按协议由原公司独立承担。新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原公司也继续保留法人资格。


  三、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采取吸收合并形式的,存续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存续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3、合并协议各方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企业合并的决议;


  4、合并协议各方签署的关于企业合并的合并协议;


  5、公开发行的报纸登载的公告的报样;


  6、合并后的企业合同、章程;


  7、合并后的验资报告;


  8、合并协议各方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9、合并协议各方的债权人名单;


  10、因合并而注销的合并方的注销证明;


  11、《指定书》;


  12、因合并涉及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提交相应的文件、证件。


  采取新设合并形式的,新设企业除提交上述2、3、4、5、6、7、8、9、10、11项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以上就是关于外资公司分立程序怎么走及其相关问题。外资公司分立程序一般和我国境内的公司的分立的程序是一样的,因为外资公司的公司成立地是在我国境内,不会牵扯到其他国家。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到相关律师事务所咨询,为您解决一些与这方面相关的分歧并解决与外资公司分立程序相关的问题是我们的荣幸。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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