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律师,长沙股权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不管是什么企业都会有产生到成长然后再到消亡的过程,即使是国有企业,也会有破产的时候,虽然有些人觉得国有企业有国家在背后撑腰,破产是十分困难的,但是事实确实是如此。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国有企业破产清算的条件。
一、国有企业破产清算的条件
1、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指公司在经营中陷入困境,不能偿还债务或者不能继续偿还债务。偿还的能力表现于:
1)公司的负债超过公司的资产,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
2)是指公司的负债虽然未超过公司的资产,但由于种种原因,公司无力调动资产还债;
2、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不管是主观还是客观因素造成的,公司已无能力偿还已到期应依法偿还债务的情形。
公司出现上述情况,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企业经人民法院批准宣告破产,进入破产程序。
二、破产财产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三、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清缴所欠税款;
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以上就是为大家介绍的关于国有企业破产清算的条件的相关内容。不管是什么企业都会经历这些过程,除非能够通过创新等手段获得重生,有些企业不就是因为创新而获得新生了吗那是需要很多机遇才能够达到的,一般的企业都会有一定的生长期,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能够重获新生。
清算组完成了对破产企业各项情况的清算和清理,并编制成册、掌握相关的证据后,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对破产企业财产的进行分配。
一、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破产财产总额及构成;
、应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总额及构成;
、破产企业所欠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总额及构成;
、破产企业所欠税款总额及构成;
、提留款总额及构成;
、用于破产债权分配的财产总额及构成。
二、破产财产分配的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
、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法院裁定后执行;
、清算组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法院确认后三日内制作分配表;
、清算组执行分配方案,并通知债权人限期领取财产,逾期未领取,可以提存;